为认真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切实保障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根据河北省教育厅等六部门关于印发《河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的通知(冀教财[2019]29号)等上级有关文件,结合我校实际,制定修改本办法。
为认真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切实保障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根据河北省教育厅等六部门关于印发《河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的通知(冀教财[2019]29号)等上级有关文件,结合我校实际,制定修改本办法,现公布如下:
一、适用对象
具有我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的在校学生。
二、认定原则
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确定合理标准,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三、认定机构
1.学校成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认定评审领导小组,由学校主要负责同志任组长,学校分管领导任副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和资助管理员为成员,负责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格认定工作。
2.家庭困难学生出具家庭经济情况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班主任收交并核实后,上报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认定评审领导小组。
四、申请条件及认定范围
基本申请条件: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勤奋学习,积极向上;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符合下述条件之一者优先认定:
1.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
2.城乡*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
3.城乡特困供养学生;
4.孤儿;
5.重点困境儿童;
6.烈士子女;
7.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
8.因其他原因(如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重大突发意外、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等)造成经济特别困难的家庭学生。
9.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排除:
家庭住房、装修、设施在当地居中上等水平的;交通有家庭轿车的;家庭成员生活奢华吃穿戴用在当地居中上等的;家庭成员经常出入KTV、酒吧、网吧等娱乐性场所的。
五、认定证明材料
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须如实填写《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并通过民主评议和认定小组认定证明其家庭经济情况。
1.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需提供由民政扶贫部门核发的建档立卡手册复印件。
2.属于城镇或农村低保户者,申请资助时需提供当地民政部门发放的《城市居民*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者低保账户流水复印件、街道办事处或社区居委会关于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的证明。
3.父母为残疾人或学生自身残疾,需提供残疾证复印件;重病在身,导致家庭经济困难者,须具备省、市相关福利单位和医疗单位出具的证明,加盖公章。
4.单亲、孤儿经班主任、认定小组了解事实情况属实后无需再提供纸质证明材料。
5.学生家庭或本人突遭不幸(如家庭遭遇自然灾害,学生本人突发疾病或意外事故)造成经济困难者,须由镇(街道)以上政府或当地民政部门核实证明,由经办工作人员签名、加盖公章并提供有效联系电话。
六、认定程序
1.以班级为单位,组成由班主任、学生干部和学生代表等参加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本班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对象的认定与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代表人数配置合理,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班级人数的1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成员名单应在本班级范围内公示。
2.将公示无异议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向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后审批确认。评审结果在学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3.学校将国家助学金政策的落实情况以及享受助学金学生名单汇总给主管部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七、附则
本办法由学籍资助科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与此规定不一致的,以此规定为准。
石家庄冀联医学中等专业学校
2024年12月31日